文號:甬建發[2008]200號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評標專家和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強化評標專家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評標工作質量,切實維護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甬建市發〔2006〕153號)等文件規定,制定了《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評標結果后評估實施意見》,并決定在海曙、江東、江北和寧波國家高新區實施。請其他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實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進一步規范評標專家和評標委員會評標行為,強化評標專家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提高評標工作質量和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服務水平,根據《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評標結果后評估的定義
本意見所指的評標結果后評估(以下簡稱“后評估”),是指由相關的行政監管部門委托資深專家對已經完成招標的項目進行評審,系統、客觀地評估評標專家和評標委員會的評審行為和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實施后評估的項目范圍
實施后評估的項目為市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和寧波國家高新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招標項目,主要包括:
(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
(二)隨機抽取的項目(約占年度項目的5%至10%);
(三)其他需要進行后評估的項目。
三、后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評標委員會和每位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是否規范。
(二)評估評標委員會和每位評標專家的評審意見(或結果)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是否針對投標文件的實際,是否公平、公正、科學、合理。
(三)界定投訴、質疑事項中的有關問題。
(四)評估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
四、后評估的組織實施
(一)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完善后評估的相關制度,后評估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寧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
(二)后評估委員會由3至5名資深專家組成,根據項目的專業性質,在相應專業的資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同時由市招標辦特邀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資深專家必須是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寧波分庫)中具有高級職稱、專業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的專家。
(三)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尚未備案的項目需要進行后評估的,應當在備案前完成后評估工作;其他需要組織后評估的項目應當在開標后6個月內實施。
(四)完成評估后,評估委員會須提供書面評估報告,內容包括:
1、評估項目的基本情況。
2、評估委員會評估的內容。
3、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論。分別對評標委員會和每位評標專家的評標意見(或結果)作出通過、基本通過、不通過的結論,對“基本通過”和“不通過”的項目,還須提供詳細的理由或依據,并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供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參考。
(五)對在評估中發現的專業水平低或顯失公正的專家,經調查、核實后,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將按照《浙江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六)后評估結論作為評標專家管理的參考依據。
(七)后評估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后評估工作的有關情況。
(八)因特殊情況需要組織異地評估的,可視情安排。
(九)后評估工作相關費用由組織實施部門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