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浙地稅函[2006]600號
頒布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分類: 營業稅.一般規定 資源稅.一般規定
為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營業稅、資源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稅問題
(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憑證上開具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對單位和個人銷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讓原價,不屬于不動產的購置原價,不能在計征營業稅時扣除。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有關產權轉移、股權轉移、兼并、分立、整體拍賣、改制等非購置或受讓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如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原購入或受讓憑證(指產權轉移、股權轉移、企業兼并、分立、企業整體拍賣、改制前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入或受讓憑證)的,計征營業稅時可按規定給予扣除;如沒有原購入或受讓憑證的,計稅時一律不能扣除。
(三)單位和個人用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抵債(包括法院判決)的,應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包括法院判決)所得的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作價的認定,按原產權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上的金額為準。
(四)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憑證,是指企業開具的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
二、關于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征稅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是指對其取得的金融業應稅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后改制為農村合作銀行的,其取得的金融業應稅收入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三)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過程中涉及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即整體轉讓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三、對列入試點的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可按規定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企業有關運費、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四、關于建筑安裝工程可以扣除計稅的設備名單執行問題
建筑安裝工程中的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中使用的設備扣除范圍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3]16號文件中列舉的名單執行。財稅[2003]16號文件中未列舉的設備,不予扣除。
除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裝工程使用的設備扣除范圍按省地稅局浙地稅函[2004]436號文件列舉的名單執行。
各地應按照工程性質確定可扣除設備名單,但上述兩個文件在同一個工程中只能執行一個,不可交叉執行。
五、集團企業或其他企業向下屬企業等以管理費名義收取的各類收入(包括經批準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總機構提取的管理費收入),均應按營業稅有關規定確定適用稅目征收營業稅。
六、駕駛員培訓機構向學員收取的各種款項,由駕駛員培訓機構統一收取后再支付給交警隊的,屬價外費用,應并入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由駕駛員培訓機構和公安交警部門分別收取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七、停止執行省地稅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一[2000]76號)文件中“對舊城改造中,單位將房屋安置給拆遷戶的,暫不征收營業稅。但對安置過程中向居民收取超面積部分的價款,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八、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確認問題
單位或個人在礦產開采或工程建設中委托施工單位開采礦產品進行銷售或自用,其納稅義務人為有礦產開采權(包括有開采許可證和應取得開采許可證,下同)的單位或個人;其銷售或自用的礦產品,均應由有礦產開采權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