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工程招標辦、市安質總站: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交易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工程風險,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建筑業又快又好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轉型發展提升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9〕80號)、市建委《寧波市建設工程擔保試行辦法》(甬建市〔2002〕438號)以及《關于印發寧波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擔保實施細則的通知》(甬建發〔2007〕132號)要求,我委將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擔保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建設工程擔保包括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二、投標人在辦理投標擔保手續時,可以提交支票或銀行匯票。投標人應將該款項繳入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的專戶,招標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政府投融資建設工程實行工程擔保的,可將政府發展與改革主管部門的季度或年度資金計劃所安排的資金額度視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資金額度,無須再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其它建設工程實行工程擔保的,參照房地產項目執行。
四、建設工程擔保的額度及期限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必須同時向承包商提供業主支付擔保。為了防止建設單位挪用承包商資金,履約擔保必須采用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方式,嚴禁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采用現金、支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提供履約擔保。
五、建立建設工程履約擔保額度浮動機制,自2010年1月1日起,新辦理承包商履約擔保手續的,對行業信用評價優良的企業,調低履約擔保額度為工程合同額的5%,對沒有行業信用評價或行業信用評價一般的企業,其履約擔保額度降低為工程合同額的7%,對行業信用評價差的企業,其履約擔保額度為工程合同額的10%。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額度與承包商履約擔保額度遵循對等原則。
六、提倡采用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擔保的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方式替代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擔保一般在工程履約擔保完結后出具。
七、建設工程擔保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擔保人、被擔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后撤保的,恢復施工前,應當按規定重新設保。
八、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其它實行工程擔保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