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轉型發展提升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9〕80號)以及進一步拓市場調結構保增長工作要求,加快推動我市建筑業發展,現將《寧波市加快建筑業轉型發展提升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寧波市加快建筑業轉型發展提升發展若干措施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在促進經濟發展、推進城鄉建設、增加勞動就業、帶動關聯產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建筑業發展,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拓市場促調整保增長工作要求,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轉型發展提升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9〕80號)要求,特制定加快建筑業轉型發展提升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激勵機制,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
市級設立建筑業專項獎勵資金,重點支持我市建筑業企業打造全國性品牌和全國性工程質量獎項獲得者,以促進我市建筑業又快又好發展。
(一)鼓勵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對獲得國家最高工程質量獎“魯班獎”的主承建建筑業企業在各縣(市)、區政府獎勵的基礎上,由市政府每家獎勵50萬元;對獲得“寧波建筑品牌”特別貢獻獎的建筑業企業,由市政府每家獎勵50萬元。
(二)激勵建筑業企業創優。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優秀建筑業企業和企業家評選活動。市政府命名的 “建筑業龍頭企業”、“建筑業骨干企業”,由市政府分別對每家獎勵30萬元、20萬元;市政府命名的 “建筑業優秀企業家”,每名獎勵10萬元。同時在資質晉升、信貸融資、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三)打造建筑業人才高地。完善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激勵的新機制,全面構建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的人才引進和培養體系,為建筑業轉型升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培育經營業績突出、受過企業管理教育或培訓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高級職稱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優秀注冊執業人員,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的優秀專業技術和管理骨干,給予一定的一次性補貼,具體辦法由人事、建設、財政相關部門共同制定。
二、推動轉型升級,提升企業競爭力
(一)鼓勵企業做大做強。積極引導建筑業企業整合資源,創造條件晉升資質等級,對資質晉升企業,由同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企業加快發展步伐,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意見》(甬政發〔2008〕104號)規定,享受 “支持引進服務機構和大型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積極引進市外特、一級建筑業企業,對落戶企業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鼓勵引進市外大型服務業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08〕139號)規定,給予獎勵。
(二)鼓勵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引導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打造精品工程。對獲“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金)獎”、“國家優質工程(銀)獎”、省級優質工程最高獎、寧波市“甬江杯”優質工程獎、獨立設計創國家級優秀設計獎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由同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獎勵政策。
(三)調整建筑業產業結構。鼓勵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向交通、電力、水利、鐵路等國家重點投資方向和專業領域拓展,對新獲得上述行業資質的企業,由同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獎勵政策。
(四)加快企業科技創新步伐。制定符合建筑業特點的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標準,新建市級及以上工程技術中心、新獲得省級及以上工法的建筑業企業,由同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獎勵政策。建筑業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均可享受工業企業相應的優惠政策。
(五)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力度。創新建筑業務工人員職業教育培訓服務與管理工作機制,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經費統籌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辦發〔2009〕177號)文件精神,各級政府要支持建筑業企業開展建筑業務工人員素質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經費在職業教育經費中列支。建筑業企業為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三、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企業拓展市場
(一)建立拓展市場激勵機制。建筑業企業在市外承接工程項目,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納且較上年度有增長的,由同級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鼓勵引進市外大型服務業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08〕139號)規定,將增長部分的50%補貼給企業。
(二)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引導企業申報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和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對新獲得上述資格和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再融資的企業;以及對企業投保“走出去”的各類中長期信用保險,以及企業參加境外展覽會、開展國際市場宣介、辦理各類認證、參與境外投(議)標等產生的費用,由同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獎勵和補助政策。
四、本措施適用于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業類企業,各項指標的計算依據以企業上報建設、統計和稅務部門的數據為準。政府獎勵按現行財政體制,以及屬地注冊原則,由同級財政負擔。各項獎勵給企業的,作為企業當年度營業外收入;獎勵給個人的,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辦理。
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