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且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綜合評估法即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條件采用百分制的形式進行評分,將得分最高的投標人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確定為中標人的一種評標辦法。
第三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代理)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評標:
(一)公平、公正、科學、擇優;
(二)依法評標、嚴格保密;
(三)反對不正當的競爭;
(四)定性的結論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并闡明詳細理由和依據。
評標工作應接受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的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以獨立的章節載明評標辦法,評標辦法應將評標所涉及的各項標準和條件明細化,并對各評價因素進行量化,以體現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五條 綜合評估分由技術標、資信標和商務標三部分分值組成,每部分分值滿分為100分,其中技術標權重為0-30%,資信標權重為0-10%,商務標的權重為60%-100%,總分值為100分。招標(代理)人應按招標文件中明確的三部分權重計算投標文件的總得分。
第六條 技術標評審內容原則上包括下表所示內容,特殊工程經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同意,可以補充調整部分評審內容。
第八條 技術標的評審等級標準如下:
優:方案科學、合理、安全,考慮周全,措施到位,針對性強,完全能夠滿足招標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學、合理、安全,考慮基本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針對性較強,可以滿足招標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個別細節需要進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學、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慮基本不周,措施不夠到位,針對性不強,雖然能夠基本滿足招標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慮。
差:方案在科學、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慮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沒有針對性,不能滿足招標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技術標評審應獨立記名評分,并應給出相應的扣分理由和評審意見。
第十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即評分排序法預審)的項目,在評標辦法中一般不再設置資信評審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人應根據招標工程的性質、類別、規模及技術要求等實際需要,經批準后,可按下表所列內容選擇1-3項評審內容,原則上,分值設置范圍為90—100分。所選擇的內容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設定相應的評審標準。根據資信評審得分和招標文件確定的資信標權重計入綜合評估分中。
第十二條商務標分值為100分。招標(代理)人應按下列評審程序對通過商務標詳細評審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
(一)確定評標衡量值。招標(代理)人應根據項目類型、性質、規模的實際情況,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評標衡量值,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1、評標衡量值=各投標評審價格算術平均值×投標價格權重+評審控制價×(1+招標人意向浮動率)×(1-投標價格權重);
2、評標衡量值=各投標評審價格算術平均值;
3、評標衡量值=低于各投標評審價格算術平均值且最接近該平均值的投標評審價格;
4、評標衡量值=各投標評審價格算術平均值與經評審的次低投標評審價格的平均值;
5、評標衡量值根據招標文件約定的其他方式確定。
(二)計算投標報價的分值。一般將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報價范圍劃分為相等的10個區間,一個區間大小設為一個扣分單位。投標評審價格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基準分100分;每偏離一個扣分單位的,扣減分數為1.0分至2.5分不等,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招標(代理)人應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三條 匯總評分結果。
(一) 計算各投標人的最終得分。
計算公式=技術標得分×技術標權重+資信標得分×資信標權重+商務標得分×商務標權重
(二)根據得分情況,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三)投標人最終得分出現并列的,招標(代理)人應根據項目類型、性質、規模的實際情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確定投標人的排序,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1、以技術標得分高者排名在先;
2、以商務標中投標報價低者排名在先;
3、以資信標得分高者排名在先。
第十四條 名詞解釋
(一)招標控制價:根據相關計價依據設立的投標最高限價。
(二)評審控制價:指招標控制價剔除招標文件中以項為單位的暫估價以及暫列金額(如有)以后的價格。
(三)投標評審價格:指投標報價剔除招標文件中以項為單位的暫估價以及暫列金額(如有)以后的價格。
第十五條 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應視作重大偏差;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報價范圍的投標報價,其投標評審價格不能進入評標衡量值的組合,可以參與評審,但只能得基本分。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關于評標活動的暫停的規定
1、評標委員會應當執行連續評標的原則,按評標辦法規定的程序、內容、方法和標準完成全部的評標工作。只有發生不可抗力導致評標工作無法繼續時,評標活動方可暫停。
2、發生評標暫停情況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封存全部投標文件必評標記錄,待不可抗力的影響結束且具備繼續評標的條件時,由原評標委員會繼續評標。
(二)關于評標中途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規定
除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在評標中途更換:
1、因不可抗力的客觀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成員不能到場參加評標活動或需在評標中途退出評標活動的;
2、在評標中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具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回避情形的。
(三)需補聘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招標(代理)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產生方式另行補聘,并繼續評標。退出評標活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其已完成的評標行為無效。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寧波市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