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政辦發〔2013〕157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鄞州區建設工程與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7日
鄞州區建設工程與政府采購招標
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建設工程與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市場行為,充分發揮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的作用,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與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按法定的規則和程序為委托人進行建設工程(含交通、水利、農林等項目)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及有關組織政府采購活動提供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鄞州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交管辦)負責對全區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及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活動的指導協調與綜合監管。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代理等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各鎮鄉(街道)公共資源交易站負責對所在區域內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與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歸口管理部門:
建設工程(含交通、水利、農林等項目)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歸口管理部門為區住建局;
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歸口管理部門為區財政局。
第五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代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代理執業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通過公開招標形式建立代理機構候選名單庫。逐步試行項目業主通過抽簽在名單庫中選擇代理機構。候選名單庫由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一至兩年進行更新。
第六條 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代理機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入圍時有承諾價的實行承諾價,但最低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指導價下限。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必須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在交易報名窗口受理報名時,應遵守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有關制度規定;
(六)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招標文件編制等實行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制,提交有關監管機構備案的招標文件需經代理機構負責人審核確認。代理機構有權拒絕招標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
第八條 代理機構代理具體業務由項目組負責實施。項目組應當由本機構工作人員組成,設項目負責人1名,組員若干名。
(一)項目負責人為本機構的注冊執業人員,項目組組員應是該代理機構在冊人員;
(二)項目負責人對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開標、評標活動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九條 代理機構應當做好執業記錄。執業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事項、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業務規范和有關要求;
(四)委托事項履行情況,包括委托事項的接受、完成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
第十條 有關監管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逐步建立代理機構信用體系。通過備案審查、現場監管、標后評估及代理情況反饋等有效途徑加強對代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其結果與代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市場準入評估相掛鉤。
第十一條 有關監管部門對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采用量化扣分辦法,一個入圍時間段為一個扣分時間段。一個扣分時間段內所扣分數,在下一個扣分時間段開始時,自動清零。
在一個扣分時間段內,代理機構在代理項目過程中,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條款等行為的,由業主或歸口管理部門告知區交管辦或由區交管辦直接對其記分。累計扣分達到20分,由歸口管理部門或交管辦對其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公示期間不得承接新的代理業務。如暫停時間在一個扣分時間段內不足,則繼續延伸至下一個扣分時間段。
在一個扣分時間段內,項目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代理項目過程中,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條款等行為的,按本辦法規定扣除相應分值。項目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累計扣分達到20分,由歸口管理部門或交管辦對其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公示期間不得開展新的代理業務。如暫停時間在一個扣分時間段內不足,則繼續延伸至下一個扣分時間段。
第十二條 禁止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或擅自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三)采用違法違規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四)在招標代理過程中弄虛作假,與招標人、投標(申請)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五)提供虛假的招標資料,代理尚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招標條件的項目;
(六)人為設計方案逃避監管造成項目肢解發包、違法分包;
(七)隱瞞事實,與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為投標(申請)人提供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八)隱瞞或歪曲招標投標活動的真實情況;或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九)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內容或行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十)工作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同行業代理機構執業;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工程造價咨詢及政府采購活動中,可在入圍名單庫中自行選擇代理機構,并加強代理服務費的支出管理,確保費用支付合法合理。
第十四條 鎮鄉(街道)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代理機構的選擇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并在每個代理項目完成后,認真填寫《代理機構情況反饋表》。每季度上報區交管辦,區交管辦將作為對代理機構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擅自選擇候選名單庫以外代理服務機構的單位,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不予發布相關公告。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與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負責招標代理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