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造價管理站(處、辦)、義烏市造價站: 為規范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和造價政策咨詢工作,經研究,現將《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管理暫行規定》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計價依據解釋管理和造價政策咨詢工作,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服務水平,更好地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計價活動中有關計價依據解釋、造價政策咨詢及糾紛調解工作。 第三條 計價依據解釋、造價政策咨詢以及糾紛調解工作應遵循依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嚴格執行和正確把握國家、本省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工程量清單規范、計價依據以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站)負責全省計價依據解釋、造價政策咨詢和計價糾紛調解工作,指導設區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義烏市造價管理站做好所屬行政區域內的計價依據解釋、政策咨詢和計價糾紛調解工作。 第五條 當事人對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的解釋、答復、調解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站提出復議申請。申請復議時,應附上向當地造價管理機構咨詢時同樣的資料以及當地造價管理機構答復意見。 第六條 屬于計價依據、造價政策上已經明確的內容,工作人員應在當事人電話咨詢中及時回復。對于電話中難以判斷的,應要求當事人攜帶必要的資料到現場陳述,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應同時到場,工作人員根據陳述作出判斷予以解釋或答復。 第七條 涉及工程計價糾紛的,造價管理機構應要求各方當事人持咨詢函和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圖紙、施工聯系單等相關資料同時到場。對涉及訴訟或仲裁案件的問題,應由司法部門或者仲裁機關出具書面委托函或咨詢函。 第八條 計價依據解釋、造價政策咨詢、糾紛調解中涉及一般性技術政策問題以口頭解釋為主要答復形式。 若當事人提交書面咨詢函并要求造價管理機構出具書面意見時,工作人員應根據實際,客觀公正地撰寫書面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后出具,并做好留檔備查。 遇到特殊、疑難或重大問題,省或市造價管理機構受理后,應組織集體研究。市造價管理機構受理的應及時與省站溝通,統一口徑后作出答復。 第九條 造價管理機構應向社會公開上述工作的流程、時間、聯系方式。 第十條 工作人員應充分體現服務意識,落實首問負責制,熱情接待、細心解釋、公正辦事,不得對咨詢當事人采取推諉、置之不理,對能及時回答的應當場及時解決,對不能當場解決或者超出自身業務范圍的,應明確告知或予以轉辦。 第十一條 省市造價管理機構應做好計價依據解釋、政策咨詢及糾紛調解中有關資料的保管,定期開展統計、分析工作。 各市造價管理機構按季將本地區計價依據解釋的有關情況上報省站,并附出具的書面答復意見復印件。省站對各地解釋、答復意見進行分析、匯總,對其中的共性問題形成計價依據綜合解釋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定額解釋、政策咨詢、糾紛調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工作人員應遵守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當事人索要或收受財物,不得接受當事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賄賂。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站負責解釋。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省站。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