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費標準的通知 甬發改投資[2013]320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象山縣、寧海縣發改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我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合理計取和有效投入,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根據國家財政部、安監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市政府第195號令)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建設工程揚塵綜合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3]8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決定調整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包括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和臨時設施費等費用。我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調整系數詳見附表。 二、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各類建筑、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人防、軌道交通、建筑加固等工程,均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標準計算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它是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確定工程合同價款和竣工結算等的依據。 三、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應當以不低于調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下限費率進行報價,招標控制價應按調整后的中值費率進行編制;直接發承包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在工程發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總費用和計取標準,其計取標準應當不低于調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下限費率。 四、鼓勵施工企業創建安全標化工地。施工企業創建省、市級安全標化工地的,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獎勵費用,但獎勵費用與計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二者之和不得高于調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上限費率計算值。 五、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寧波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調整系數表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7月5日 附: 寧波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調整系數表
單位工程類別 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調整系數 建筑工程 1.50 安裝工程 1.10 市政工程 1.30 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1.30 人防工程 建筑部分 1.50 安裝部分 1.10 軌道交通工程 建筑部分 1.50 安裝部分 1.10 建筑加固工程 1.50
注:1、上表所列調整系數是以《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費用定額》(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作為基數調整的,調整后費率的小數保留位數應與原費率小數位數一致。
2、腳手架定額中安全網等不足部分和施工工地揚塵綜合整治、臨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等費用因素已在調整系數中綜合考慮。